-
投資管理人需要具備的條件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托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養老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信托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工作內容與職責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據受托人制定的投資策略和戰略資產配置,為企業年金計劃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資產組合方式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管理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的工作內容和主要職責投資管理是企業年金基金運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它關系到企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關系到企業職工退休的生活保障。投資管理是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投資管理人必須按照與受托人簽訂的投資管理合同,審慎地投資運作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企業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服務。
為達到企業年金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投資管理人應該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專業化投資。投資范圍限于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應該履行的主要職責包括: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及時與托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
什么是資產配置?
資產配置是指根據投資需求將投資資金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進行分配,通常是將資產在低風險、低收益證券與高風險、高收益證券之間進行分配。在現代投資管理體制下,投資一般分為規劃、實施和優化管理三個階段。投資規劃即資產配置,它是資產組合管理決策制定步驟中最重要的環節。對資產配置的理解必須建立在對機構投資者資產和負債問題的本質、對普通股票和固定收入證券的投資特征等多方面問題的深刻理解基礎之上。在此基礎上,資產管理還可以利用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來改善資產配置的效果,也可以采用其他策略實現對資產配置的動態調整。不同配置具有自身特有的理論基礎、行為特征和支付模式,并適用于不同的市場環境和客戶投資需求。
-
年金投資允許的投資產品有哪些?
流動性產品: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
固定收益類產品: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于30%)
權益類產品:股票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其它:經備案的符合法規對投資比例規定的養老金產品
-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限制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
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
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經備案的符合前述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老金產品,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規定的限制。
-
什么是央行票據?
央行票據是中央銀行為調節商業銀行超額準備金而向商業銀行發行的短期債務憑證,其實質是中央銀行債券。之所以叫“中央銀行票據”,是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點(從已發行的央行票據來看,期限最短的3個月,最長的也只有1年)。
-
什么是金融債?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在英、美等歐美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歸類于公司債券。在我國及日本等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
-
什么是債券回購交易?
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從交易發起人的角度出發,凡是抵押出債券,借入資金的交易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進行逆回購。
-
什么是可轉換債券,其有何特性?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后,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
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
什么是貨幣市場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的理財產品,通過公開募集資金,統一投資于那些既安全又富有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如短期債券商業票據、銀行定期存單等。具有風險低,收益穩定,流動性高等特點。對于投資者來說,它是一種良好的儲蓄替代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