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之四:謹防保險公司業務員隱瞞重要信息、代抄風險提示語 (轉自銀保監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持續加強違法違規查處力度,現首次發布6類常見的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加強消費者風險提示,增強社會公眾風險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
謹防保險公司業務員隱瞞重要信息、代抄風險提示語
【案情簡介】銀保監會某派出機構收到保險消費者李某投訴:稱其在某壽險公司業務員黃某介紹下購買了一款年金保險(分紅型)產品,黃某在銷售過程中承諾并夸大收益,未對保險條款中的現金價值、退保損失等重要內容進行解釋,引導李某在接受保險公司回訪時對全部問題都回答“是”,并且代投保人李某抄錄了風險提示語。經查,黃某代抄錄風險提示語錄問題屬實,監管機構對該公司采取了監管談話措施。李某雖不認可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書簽字和電話回訪錄音證據,但因自身不掌握證據或有力線索,其所反映的其它問題查實難度較大。
【案例分析】為了促進人身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在投保單中由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并簽名。對于一年期以上的新型產品要建立回訪制度,并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完成回訪。
在上述案例中,保險公司業務員黃某存在隱瞞合同重要信息、代抄風險提示語句等問題。此外,投保人沒有充分意識到抄寫風險提示語句和接受保險公司電話回訪的意義,僅是按照黃某的誘導簡單地走過場,后來發現自身利益受損想要維權時,雖不認可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書簽字和電話回訪錄音證據,自身卻不掌握證據或有力線索。
【監管提示】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提醒消費者:一是確認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簽字。保險消費者應理性對待銷售推薦行為,在抄寫風險提示及簽字確認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認真評估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簽字確認,更不要讓他人代簽。二是認真對待保險公司回訪。回訪制度不僅督促保險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有助于固化關鍵銷售過程,以便產生糾紛后查明事實。保險消費者應根據實際情況回答回訪問題,如不了解保險條款相關內容等,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咨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