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積極配合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實施
根據2017年10月保監出臺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
(一)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不僅是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內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等義務,也有助于固化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產生糾紛后查明事實。
在此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建議保險消費者積極配合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實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