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工會會員服務卡客戶保險服務指南
尊敬的武漢市工會會員服務卡持卡人:
武漢市總工會攜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您提供一份工會會員專享保險(含住院津貼、公共交通意外傷害及家庭財產綜合保險)。該保險需將工會卡激活后啟用,請盡快持本人身份證和工會卡到漢口銀行服務網點或致電漢口銀行統一服務電話96558激活啟用。為了更好的提供保險服務,特就相關事宜告知如下:
保險利益:
| 險種 | 責任 | 賠付比例/標準 | 保險金額/賠付限額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 | 乘坐民航飛機發生意外導致身故、殘疾 | 身故:一次性賠付100% | 20萬元/人 |
| 殘疾:依殘疾程度按比例賠付 | |||
| 乘坐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及客運機動車發生意外導致身故、殘疾 | 身故:一次性賠付100% | 10萬元/人 | |
| 殘疾:依殘疾程度按比例賠付 | |||
| 住院津貼保險 | 疾病及意外住院津貼 | 每次住院扣除免賠期3天后按20元/天賠付 | 每人限賠90天 |
| 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 因火災爆炸造成家庭房屋附屬設施或家用電器的損失(不包含移動電子設備的損失) | 家庭房屋附屬設施或家用電器的損失(不包含移動電子設備的損失) | 1000元/戶 |
理賠事項: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填寫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同時提供以下理賠資料。
| 申請項目 | 申請材料 |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1.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及工會卡復印件; 2.受益人身份證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證明; 3. 法律上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 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并確認的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
| 意外殘疾保險金 | 1.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及工會卡復印件; 2.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燒燙傷程度鑒定書; 3.被保險人所能提供并確認的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
| 住院津貼保險金 | 1.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及工會卡復印件; 2.出院小結及住院醫發票復印件。 |
| 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金 | 1.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及工會卡復印件; 2.財產損失清單; 3.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4.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并確認的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
理賠申請:住院津貼出險報案請于出院的第一時間聯系服務專員報案。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意外殘疾出險報案,請于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家庭財產保險出險報案請于事故發生的當天聯系服務專員報案。
特別說明:
1、
月1日零時起至
2、生存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受益人為法定。
3、本保險僅限工會會員單位在職職工(不含退休及返聘人員)投保,且每人享受一份保障。
4、住院津貼保險承擔在保險有效期內(即保單生效日及之后)因疾病或意外入院治療導致的保險責任。對于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且延續至保險到期日后三十天內的連續住院診療,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本保險指定醫院為二級及二級以上公立醫院。
5、本保險詳細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內容詳見:武漢市總工會網站(www.whgh.org)、武漢市總工會工會會員服務卡網站(www.wh12351.org)、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站(www.yongyule.org)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公司網站(www.alltrust.com.cn )。
6、保險公司客服熱線:13971502632 15
家庭財產保險理賠服務專線:13971502632
武漢市總工會工會卡保險方案詳細介紹
一、保障方案
| 保障方案 | 最高賠付保險金額 |
| 公共交通-民航飛機意外傷害 | 20萬元/人 |
| 公共交通-客運列車、輪船意外傷害 | 10萬元/人 |
| 公共交通-客運機動車意外傷害 | 10萬元/人 |
| 住院津貼保險 | 每次住院扣除3天,按20元/天/人賠付,保險期限內最高賠付90天 |
| 家庭財產保險 | 1000元/戶 |
二、保險責任
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因乘坐客運機動車輛、客運列車或客運輪船、民航飛機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保險公司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協議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前,如該被保險人已領取過意外殘疾保險金,保險公司將從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中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乘坐客運機動車輛、客運列車或客運輪船、民航飛機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體殘疾,保險公司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規定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仍需繼續接受治療的,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狀況及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鑒定機構對被保險人的鑒定結果,依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見附件)的規定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當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保險公司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
當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事故而導致的不同傷殘項目,發生在同一身體結構或身體功能時,保險公司僅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如果后次傷殘疾程度較高,保險公司將在后次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中扣除前次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如果前次傷殘程度較高,則保險公司不再給付后次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保險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所負的殘疾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高以本協議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若保險公司累計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對被保險人的責任終止。
住院津貼保險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因患疾病在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住院治療的,保險公司按實際住院天數每次扣除三天后乘以每日住院給付金額計算給付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累積給付天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給付的天數累計不超過九十日。對于保險期間內發生且延續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十天內的連續住院診療,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家庭財產保險
被保險人家庭財產遭受火災損失時本公司負責賠償因火災、爆炸原因造成房屋的附屬設施及家用生活電器(不含移動電子設備)的損失。
三、責任免除
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免除條款
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隱瞞、欺詐行為;
2.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4.被保險人不遵守客運部門的規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5.被保險人斗毆、醉酒、故意自傷;
6.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險人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導致的意外;
9.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10.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11.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導致傷害;
12.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13.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4.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
16.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境外(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因乘坐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機動車輛所致意外傷害;
17.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18.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住院津貼保險責任免除條款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斗毆、醉酒、故意自傷;
4.被保險人自殺,但當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注射毒品;
6.被保險人療養、康復、定期性健康檢查、性病、精神疾患;
7.任何職業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染色體異常;
8.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9.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癥、人工受孕及由此導致的并發癥;
10.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11.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12.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3.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
15.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16.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家庭財產保險責任免除條款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盜搶;
2.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3.遭政府當局或經政府當局同意的企事業單位征用、拆除或損毀所致的損失;
4.工藝不善、原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引起的任何損失;
5.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雇用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6.其它不屬于承保險別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7.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7.1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7.2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7.3家用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渡、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7.4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洼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7.5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7.6天線、窗戶(包括玻璃)、遮簾和蓬布單獨受損;
7.7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附件: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表
說明:本標準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法醫學會于
1、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
1.1 腦膜的結構損傷
|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 級 |
1.2 腦的結構損傷,智力功能障礙
| 顱腦損傷導致極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處于完全護理依賴狀態 | 1 級 |
|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處于完全護理依賴狀態 | 2 級 |
|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處于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 3 級 |
| 顱腦損傷導致中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處于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 4 級 |
注:① 護理依賴:應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來判斷護理依賴程度。
② 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③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均需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三項或三項以上需要護理者;(3)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一項或一項以上需要護理者。
1.3 意識功能障礙
意識功能是指意識和警覺狀態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續的覺醒狀態。本標準中的意識功能障礙是指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 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 1 級 |
注:植物狀態指由于嚴重顱腦損傷造成認知功能喪失,無意識活動,不能執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壓,有睡眠-醒覺周期,不能理解和表達語言,能自動睜眼或刺激下睜眼,可有無目的性眼球跟蹤運動,丘腦下部及腦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2.1 眼球損傷或視功能障礙
視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光線和感受視覺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狀和顏色等有關的感覺功能。本標準中的視功能障礙是指眼盲目或低視力。
| 雙側眼球缺失 | 1 級 |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 5 級 | 1 級 |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4 級 | 2 級 |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 3 級 | 3 級 |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 2 級 | 4 級 |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 1 級 | 5 級 |
| 一側眼球缺失 | 7 級 |
2.2 視功能障礙
除眼盲目和低視力外,本標準中的視功能障礙還包括視野缺損。
| 雙眼盲目 5 級 | 2 級 |
|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5° | 2 級 |
| 雙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級 | 3 級 |
|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10° | 3 級 |
| 雙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級 | 4 級 |
|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20° | 4 級 |
| 雙眼低視力大于等于 2 級 | 5 級 |
| 雙眼低視力大于等于 1 級 | 6 級 |
|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60° | 6 級 |
| 一眼盲目 5 級 | 7 級 |
|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5° | 7 級 |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級 | 8 級 |
|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10° | 8 級 |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級 | 9 級 |
|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20° | 9 級 |
| 一眼低視力大于等于 1 級。 | 10 級 |
|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60° | 10 級 |
注:①視力和視野級別
| 級別 | 低視力及盲目分級標準 | ||
| 最好矯正視力 | |||
| 最好矯正視力低于 | 最低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 | ||
| 低視力 | 1 | 0.3 | 0.1 |
| 低視力 | 2 | 0.1 |
0.05( |
| 盲目 | 3 | 0.05 |
0.02( |
| 盲目 | 4 | 0.02 | 光感 |
| 盲目 | 5 | 無光感 | |
如果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中央注視點為中心,視野直徑小于 20°而大于 10°者為盲目 3級;如直徑小于 10°者為盲目 4 級。
本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者。
②視野缺損指因損傷導致眼球注視前方而不轉動所能看到的空間范圍縮窄,以致難以從事正常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2.3 眼球的晶狀體結構損傷
| 外傷性白內障 | 10級 |
注:外傷性白內障:凡未做手術者,均適用本條;外傷性白內障術后遺留相關視功能障礙,參照有關條款評定傷殘等級。
2.4 眼瞼結構損傷
| 雙側眼瞼顯著缺損 | 8 級 |
| 雙側眼瞼外翻 | 8 級 |
| 雙側眼瞼閉合不全 | 8 級 |
| 一側眼瞼顯著缺損 | 9 級 |
| 一側眼瞼外翻 | 9 級 |
| 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 9 級 |
注:眼瞼顯著缺損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2.5 耳廓結構損傷或聽功能障礙
聽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聲音和辨別方位、音調、音量和音質有關的感覺功能。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且雙側耳廓缺失 | 2 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 3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3 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雙側耳廓缺失 | 3 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 4 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56dB,且雙側耳廓缺失 | 4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4 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5 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側耳廓缺失 | 5 級 |
| 雙側耳廓缺失 | 5 級 |
| 一側耳廓缺失,且另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6 級 |
| 一側耳廓缺失 | 8 級 |
| 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9 級 |
2.6 聽功能障礙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 | 4 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81dB | 5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 | 5 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 | 6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 | 6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41dB | 7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 | 7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41dB | 8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 | 8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41dB | 9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 | 9 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26dB | 10 級 |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 | 10 級 |
3、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
3.1 鼻的結構損傷
|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 級 |
| 外鼻部大部分缺損 | 7 級 |
|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 | 8 級 |
| 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 8 級 |
| 一側鼻翼缺損 | 9 級 |
| 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 10 級 |
3.2 口腔的結構損傷
| 舌缺損大于全舌的 2/3 | 3 級 |
| 舌缺損大于全舌的 1/3 | 6 級 |
|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16 枚 | 9 級 |
|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8 枚 | 10 級 |
3.3 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是指語言功能喪失。
| 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 8 級 |
注:語言功能完全喪失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并須有資格的耳鼻喉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
4.1 心臟的結構損傷或功能障礙
| 胸部損傷導致心肺聯合移植 | 1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心臟貫通傷修補術后,心電圖有明顯改變 | 3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心肌破裂修補 | 8 級 |
4.2 脾結構損傷
| 腹部損傷導致脾切除 | 8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脾部分切除 | 9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脾破裂修補 | 10 級 |
4.3 肺的結構損傷
| 胸部損傷導致一側全肺切除 | 4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雙側肺葉切除 | 4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同側雙肺葉切除 | 5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肺葉切除 | 7 級 |
4.4 胸廓的結構損傷
本標準中的胸廓的結構損傷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12 根肋骨骨折 | 8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8 根肋骨骨折 | 9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缺失 | 9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骨折 | 10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2 根肋骨缺失 | 10 級 |
5、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礙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過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飲料以適宜的頻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喪失 | 1 級 |
注:咀嚼、吞咽功能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5.2 腸的結構損傷
|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90% | 1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腸綜合癥 | 2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75% | 4 級 |
|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全結腸、直腸、肛門結構切除,回腸造瘺 | 4 級 |
|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切除,且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 5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部分切除 | 8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 9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瘢痕形成 | 10 級 |
5.3 胃結構損傷
| 腹部損傷導致全胃切除 | 4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級 |
5.4 胰結構損傷或代謝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代謝功能障礙是指胰島素依賴。
| 腹部損傷導致胰完全切除 | 1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島素依賴 | 3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 4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 6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胰部分切除 | 8 級 |
5.5 肝結構損傷
|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 2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 5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肝部分切除 | 8 級 |
6、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6.1 泌尿系統的結構損傷
| 腹部損傷導致雙側腎切除 | 1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孤腎切除 | 1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缺失 | 5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閉鎖 | 5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閉鎖 | 5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切除 | 5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閉鎖 | 5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 7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 7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切除 | 8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 8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 8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 8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部分切除 | 9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 | 9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 | 9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狹窄 | 9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部分切除 | 9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腎破裂修補 | 10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 10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破裂修補 | 10 級 |
6.2 生殖系統的結構損傷
|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睪丸缺失 | 3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睪丸完全萎縮 | 3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缺失,另一側睪丸完全萎縮 | 3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完全缺失 | 4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道閉鎖 | 5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缺失大于 50% | 5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缺失 | 6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閉鎖 | 6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另一側輸精管閉鎖 | 6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雙側乳房缺失 | 7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切除 | 7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 8 級 |
|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 9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部分切除 | 9 級 |
|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破裂修補 | 10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缺失 | 10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完全萎縮 | 10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 | 10 級 |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閉鎖 | 10 級 |
7、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7.1 頭頸部的結構損傷
| 雙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 2 級 |
| 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 2 級 |
|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 2 級 |
| 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失 | 3 級 |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24 枚 | 3 級 |
| 一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 3 級 |
| 一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 3 級 |
|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
4 級 |
|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于等于 |
4 級 |
|
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 |
4 級 |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20 枚 | 5 級 |
|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
5 級 |
|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于等于 |
5 級 |
|
一側上頜骨缺損等于25%,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
6 級 |
|
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
6 級 |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16 枚 | 7 級 |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12 枚 | 8 級 |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8 枚 | 9 級 |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4 枚 | 10 級 |
|
顱骨缺損大于等于 |
10 級 |
7.2 頭頸部關節功能障礙
| 單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 6 級 |
|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 6 級 |
|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 8 級 |
| 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 I 度 | 10 級 |
注:張口困難判定及測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緣間測量。正常張口度指張口時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緣間(相當于
7.3 上肢的結構損傷,手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 雙手完全缺失 | 4 級 |
| 雙手完全喪失功能 | 4 級 |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喪失功能 | 4 級 |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 5 級 |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 6 級 |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 7 級 |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7 級 |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8 級 |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 8 級 |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 9 級 |
|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9 級 |
|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10 級 |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面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 10 級 |
注: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 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節指節占 8%,中節指節占 7%,近節指節占 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節指節占 4%,中節指節占 3%,近節指節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計算的結果。
7.4 骨盆部的結構損傷
|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7 級 |
|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7 級 |
|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8 級 |
|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8 級 |
|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9 級 |
|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9 級 |
|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10 級 |
|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10 級 |
7.5 下肢的結構損傷,足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 6 級 |
|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7 級 |
|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7 級 |
|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 7 級 |
|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 7 級 |
|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8 級 |
|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于等于1/3 | 8 級 |
|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 8 級 |
|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8 級 |
| 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 8 級 |
|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9 級 |
|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 9 級 |
| 雙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9 級 |
| 一足五趾完全喪失功能 | 9 級 |
|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于等于 1/3 | 10 級 |
| 雙足十趾中,大于等于兩趾缺失 | 10 級 |
|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
10 級 |
|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面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 10 級 |
注:① 足弓結構破壞:指意外損傷導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②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指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足弓1/3 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結構破壞。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6 四肢的結構損傷,肢體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 1 級 |
| 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 1 級 |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 1 級 |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 1 級 |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 2 級 |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 2 級 |
| 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 2 級 |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 3 級 |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 3 級 |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4 級 |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 5 級 |
|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 5 級 |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 6 級 |
|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 級 |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義只適用于兒童,四肢長骨骺板骨折可能影響肢體發育,如果存在肢體發育障礙的,應當另行評定傷殘等級。
② 肢體喪失功能指意外損傷導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③ 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7.7 脊柱結構損傷和關節活動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脊柱結構損傷是指頸椎或腰椎的骨折脫位,本標準中的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是指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
|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75% | 7 級 |
|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50% | 8 級 |
|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25% | 9 級 |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礙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與肌肉或肌群收縮產生力量有關的功能。本標準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礙是指四肢癱、偏癱、截癱或單癱。
|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 1 級 |
| 截癱(肌力小于等于 2 級)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 級 |
|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 2 級 |
| 偏癱(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 2 級 |
| 截癱(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 2 級 |
|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 3 級 |
| 偏癱(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 3 級 |
| 截癱(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 3 級 |
|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級) | 4 級 |
| 偏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 5 級 |
| 截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 5 級 |
| 單癱(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 5 級 |
| 偏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 6 級 |
| 截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 6 級 |
| 單癱(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 6 級 |
| 偏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級) | 7 級 |
| 截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級) | 7 級 |
| 單癱(肌力小于等于 4 級) | 8 級 |
注:① 偏癱指一側上下肢的癱瘓。
② 截癱指脊髓損傷后,受傷平面以下雙側肢體感覺、運動、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門括約肌功能喪失的病癥。
③ 單癱指一個肢體或肢體的某一部分癱瘓。
④ 肌力: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將肌力分級劃分為 0-5 級。
0 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 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 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 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 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 級:正常肌力。
8、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1 頭頸部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皮膚的修復功能是指修復皮膚破損和其他損傷的功能。本標準中的皮膚修復功能障礙是指瘢痕形成。
| 頭頸部 III 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8% | 2 級 |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90% | 2 級 |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 3 級 |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80% | 3 級 |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75% | 4 級 |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60% | 4 級 |
| 頭頸部 III 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5%,且小于8% | 5 級 |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50% | 5 級 |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40% | 5 級 |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20% | 6 級 |
| 頭部撕脫傷后導致頭皮缺失,面積大于等于頭皮面積的20% | 6 級 |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頸前三角區面積的75% | 7 級 |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 |
7 級 |
| 頭頸部 III 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2%,且小于5% | 8 級 |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頸前三角區面積的50% | 8 級 |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 |
8 級 |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 |
9 級 |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 |
10 級 |
注:① 瘢痕:指創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膚平整、無明顯質地改變的萎縮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后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
③ 頸前三角區:兩邊為胸鎖乳突肌前緣,底為舌骨體上緣及下頜骨下緣。
8.2 各部位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90% | 1 級 |
| 軀干及四肢 III 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60% | 1 級 |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80% | 2 級 |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70% | 3 級 |
| 軀干及四肢 III 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40% | 3 級 |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60% | 4 級 |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50% | 5 級 |
| 軀干及四肢 III 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20% | 5 級 |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40% | 6 級 |
| 腹部損傷導致腹壁缺損面積大于等于腹壁面積的25% | 6 級 |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30% | 7 級 |
| 軀干及四肢 III 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10% | 7 級 |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20% | 8 級 |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5% | 9 級 |
注:① 全身皮膚瘢痕面積的計算:按皮膚瘢痕面積占全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數來計算,即中國新九分法:在 100%的體表總面積中:頭頸部占 9%(9×1)(頭部、面部、頸部各占3%);雙上肢占 18%(9×2)(雙上臂 7%,雙前臂 6%,雙手 5%);軀干前后包括會陰占27%(9×3)(前軀 13%,后軀 13%,會陰 1%);雙下肢(含臀部)占 46%(雙臀 5%,雙大腿 21%,雙小腿 13%,雙足 7%)(9×5+1)(女性雙足和臀各占 6%)。
② 燒傷面積和燒傷深度:燒傷面積的計算按中國新九分法,燒傷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度燒傷指燒傷深達皮膚全層甚至達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燒傷事故不包括凍傷、吸入性損傷(又稱呼吸道燒傷)和電擊傷。燒傷后按燒傷面積、深度評定傷殘等級,待醫療終結后,可以依據造成的功能障礙程度、皮膚瘢痕面積大小評定傷殘等級,最終的傷殘等級以嚴重者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