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浪濱州》: 客戶兩年前患重疾 太平人壽賠付并退還續期保費

    日期:  2012-07-11

    日前,太平人壽北京分公司給付客戶李女士20萬元保險金,并退還其兩年續期保費9082元。

    2007年,李女士為自己購買了一份太平人壽福祿雙至保障計劃,保額20萬元。2010年5月,李女士被確診為惡性腫瘤。今年4月,她才記起自己曾買過保險,可自己確診至今已近兩年,這么久了,理賠時效是否已經過期?還能順利理賠嗎?抱著試試看的心態,4月13日,李女士向太平人壽北京分公司遞交了理賠申請。由于離兩年的理賠時效還差5天時間,李小姐最終獲得太平人壽理賠金20萬余元。

    但為什么還退還了兩年的續期保費呢?太平人壽北京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李女士,在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中有一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初次患上本合同內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經本公司查核屬實確在本合同責任范圍內,本公司給付等值于保險金額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承擔的一切責任宣告終止。”因李女士在確診后近兩年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公司此前已根據自動轉賬協議扣繳了她兩年的保險費。而按照合同約定,李女士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在重大疾病確診的當日即已終止,她無需繼續繳納保費。因此,太平人壽依據規定主動退還了已扣繳的9082元續期保費。

    專家指出,保險合同的責任履行以被保險人的出險日期為準,與客戶申請理賠或獲得保險公司賠付的日期無關。若被保險人的出險日期在該保單的繳費日前,且保險合同因客戶此次出險情況而終止,則客戶無需繼續繳納保費,對于客戶已繳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應予以退還。此外,專家還提醒,若保險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客戶應及時報案,以免蒙受損失。

    (來源:新浪濱州 通訊員  劉學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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